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医疗费支付困难,根据《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互助以个人自愿为前提,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医疗互助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主任由分管离退休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2名(其中在职、退休教职工各1名)组成。
(二)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医疗互助基金实施办法,医疗互助基金收支的监督、审查,确保医疗互助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三)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医疗互助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须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室系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
第五条 学校从福利费中按每年度每人150元拨专款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第六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按每年度120元自愿交纳医疗互助基金。每年10月份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程序从个人的工资统一扣缴,划入医疗互助基金专项账户。
第七条 学校接受财政拨款、社会和个人捐赠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第八条 利息及其它收入可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第九条 遇特殊情况,超过了年度的互助基金,年度周期内学校另可最高支出30万元,超过30万元,再调整实施办法。
第四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对象是参加了湖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并交纳了医疗互助基金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6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自愿参加医疗互助的,可向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医疗互助基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已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需要退出医疗互助的,应向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停止下一年度的续交,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互助补助。
第十三条 因故调离本校(包括自动离职、辞职、辞退等)的教职工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至本年度周期止。已交纳的医疗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发放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16日至第二年的9月15日。以入院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项目为职工住院、生育住院及特殊门诊。补助范围为结算单中的“部分政策自付”“起付线”和“比例自付”三项(不包括“完全政策自付”)费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起点为2000元。补助档次与比例按年度内分段差额累进制计算。
1.0.2万元至0.5万元(含上限值,以下同)的部分补助30%;
2.0.5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5%;
3.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40%;
4.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45%;
5.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50%;
6.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5%;
年度周期内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在年度周期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计算,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八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第三方赔偿资金后,按上述办法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收费发票;
(二)住院结算单。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份集中审核报销上年度的补助,报销流程:当事人凭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材料到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经办人审核,基金管理委员办公室主任签字,由离退休工作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统一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补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大面积自然灾害,犯罪、违纪、违章,自杀自残,非医疗性美容、整形等造成的重大伤害,本互助基金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补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追回其所享受的补助费,同时将其清退出互助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4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7年9月16日起施行。